德國哲學家、當代文化哲學符號學的開創者卡希爾[1],以其符號論闡述了「意義」的問題,在他看來,所有在某種形式上或在其他方面能為知覺揭示出意義的一切現象都是符號。尤其是當知覺作為對某些事物的再現或作為意義的體現,並對意義作出揭示之時。這就是說符號的本質是意義,符號的功能也就是在揭示意義。符號不是實體性的,而是功能性的,它不是個別事物的複製或事實的模擬,而是帶有某種不清晰的、抽象的普遍性。但符號又不是概念,因為概念是固定的、清晰的抽象物;符號又不同於信號,信號屬於物理世界,符號屬於精神世界,是人的意識的創造。動物可以對信號作出生理上的條件反射,但不會理解其精神意義,人則不是僅僅被動地接受信息,而是通過意義的載體-符號-使自己的精神客觀化,使自我得以顯現。符號具有其代表的客觀事物和人的主觀傾向的雙重因素,通過創造符號,混沌世界在人的面前變得清晰有序,具有了意義,能被人所把握,進而創造了文化,建立每個人自己的世界。
[1] 卡希爾 (E.Cassirer):顧忠發(1997)認為「符號論」翻譯為「記號論」較為恰當,記號是指示和指示物的一種象徵,是具體「對象」和它的「解釋」的一種媒介,也是意義和含義的一種表象。(見《中文成語情緒意象與構成形式之研究》,1997年出版)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