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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朱熹於《易學啟蒙》中,依據《左傳》、《國語》中所提供占筮的材料,加以歸納、引申並擬定了七條體例:
1、凡卦六爻皆不變者,則占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為貞,外卦為悔。
2、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
3、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
4、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
5、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
6、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
7、六爻變,則乾坤占二用,餘卦占之卦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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